释义
留使
令州縣鑄錢……其鑄本,請以留州、留使年支未用物充,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。
不欲令有積聚,係官財貨留使之外,延朗悉遣取之。
唐制:諸州財賦爲三。一上供,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;二送使,輸送於節度、觀察使府;三留州,留爲州家用度。其後天下悉裂爲藩鎮,支郡則仍謂之留州,會府則謂之留使。
令州縣鑄錢……其鑄本,請以留州、留使年支未用物充,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。
不欲令有積聚,係官財貨留使之外,延朗悉遣取之。
唐制:諸州財賦爲三。一上供,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;二送使,輸送於節度、觀察使府;三留州,留爲州家用度。其後天下悉裂爲藩鎮,支郡則仍謂之留州,會府則謂之留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