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义
詭
人有餘兵,詭陳之行,以慎國常。
此言人有餘兵則責其陳之于行伍。
萬年自詭三年可成,後卒不就,羣臣多言其不便者。
先時宰守並多貪穢,詭人採求,不知紀極,珠遂漸徙於交阯郡界。
詭,責也。
是何也?則求利之詭緩,而犯分之羞大也。
詭者,責也。言抇人冢墓以求利,國法必加罪責也。詭訓責,古義也。
人主知能、不能之可以君民也,則幽詭愚險之言無不職矣,百官有司之事畢力竭智矣。
時選者盛集,有詭資蔭冒牒取調者,詔許自首。
此質兒者,詭不義以行義,厚矣。
是其言也,其名爲弔詭。
詭,九委反,異也。
水雖平,必有波;衡雖正,必有差;尺寸雖齊,必有詭。
詭,不同也。
第取其俶詭異常之事,而不爲科條。
刑德合於時則生福,詭則生禍。
今之所辨,欲求實有實無,以期自然不詭,持論有工拙,議教有精麄也。
惜乎不見正,遂與中庸詭。
詭矣禍福,刑于外戚。
‘詭矣禍福,刑於外戚’者,謂禍福倚伏,變易不常,形見于外戚者爲獨顯也。下文皆申述此意。顔訓詭爲違,殊失其義。
徒以賞好異情,故意製相詭。
詭,變也。
〔小雲石哈雅〕乃稱疾,辭還江南,賣藥於錢塘市中,詭姓名,易服色,人無有識之者。
若固之序事,不激詭,不抑抗,贍而不穢,詳而有體,使讀之者亹亹而不猒,信哉其能成名也。
激,揚也。詭,毁也。抑,退也。抗,進也。
《神異志》 注曰: 西南大荒中,有獸,形如兔,人面而能言,心常欺人,言東即西,言南即北,其名曰‘詭’。
兒取羊後脛之膝之輪骨……其骨輪四面兩端凹曰真,凸曰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