辛未詔曰
《漢制度》曰:‘帝之下書有四: 一曰策書,二曰制書,三曰詔書,四曰誡敕……誡敕者,謂敕刺史、太守,其文曰:有詔敕某官。’
有詔敕某官
昔摩羅國有一刹利,得病極重,必知定死,誡勅二子:‘我死之後,善分財物。’
此禮義庸恥之所興,而二帝三王誡勑百工諸侯之所先,後世不可以忽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