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义
質典庫
大定十三年,上謂宰臣曰:‘聞民間質典,利息重者至五七分,或以利爲本,小民苦之。若官爲設庫務,十中取一爲息,以助官吏廪給之費,似可便民。卿等其議以聞。’有司奏於中都、南京、東平、真定等處並置質典庫,以流泉爲名,各設使、副一員。凡典質物,使、副親評價直,許典七分,月利一分,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。經二周年外,又逾月不贖,即聽下架出賣。
大定十三年,上謂宰臣曰:‘聞民間質典,利息重者至五七分,或以利爲本,小民苦之。若官爲設庫務,十中取一爲息,以助官吏廪給之費,似可便民。卿等其議以聞。’有司奏於中都、南京、東平、真定等處並置質典庫,以流泉爲名,各設使、副一員。凡典質物,使、副親評價直,許典七分,月利一分,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。經二周年外,又逾月不贖,即聽下架出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