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义
運判
開寶五年八月九日,以潘美尹崇珂並兼領嶺南轉運使,以轉運使王明爲副使,許允言爲判官,則轉運之有判,自此其始也。太平興國三年四月十日,置諸道轉運判官。
運判閣下: 比奉書,即蒙寵答,以感以怍。
至甘肅、四川、雲南、貴州等省未設運使……其運同、運判、提舉等官,均有催徵錢糧之責。
開寶五年八月九日,以潘美尹崇珂並兼領嶺南轉運使,以轉運使王明爲副使,許允言爲判官,則轉運之有判,自此其始也。太平興國三年四月十日,置諸道轉運判官。
運判閣下: 比奉書,即蒙寵答,以感以怍。
至甘肅、四川、雲南、貴州等省未設運使……其運同、運判、提舉等官,均有催徵錢糧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