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先之以教化,而遽欲責善於人;不待之於久,而遽欲人之功罪善惡之必見,故按致操切之法用,而怨忿違倍之情生。
若曰傳教通商,當與保護,實條約之明文不可違倍,爲問此條約者,漢政府與外人訂之耶?抑滿政府爲中國政府耶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