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失財用、物辟名者,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,其足用、長財、善物者,賞之。
辟名,詐爲書,以空作見,文書與實不相應也。
蓋辟者,差戾之言,以空作見,即《漢書·食貨志》所謂‘多張空簿,府臧不實’。若是,則財用物等與實差戾不相應,故謂之辟名。